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3233,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封丘县荆隆宫乡小齐寨村****号。曾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2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准运证、零售许可证等证件,雇佣其朋友车辆,从外地来登封,先后多次在登封市区多个烟酒门市收购中华、黄金叶(天叶)等高档香烟数百条,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151035元,后其将部分香烟倒卖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彩虹城附近的金秋烟酒店牟利。2019年12月1日,齐某某在登封市区收购香烟时被登封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并收缴其收购的香烟124条。经认定,该查获的124条香烟价值70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2、证人齐某甲、李某某、刘某某、尹某某等多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有关物证;7、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准运证、零售许可证等证件,倒卖、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至8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红玲
检察官助理:翟梦晓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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