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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齐**,男,1982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204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大合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12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7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齐**饮酒后驾驶吉JMJ076号银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前郭县**大合村委会附近时,采取加大油门驾驶机动车冲撞执法人员的方式躲避正在执勤的民警检查,并将民警于*撞倒。在逃跑过程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77.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于***等人证言;

(三)被告人齐**供述和辩解;

(四)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军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齐**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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