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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甲、何某甲等六人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仙子脚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月5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仙子脚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月5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齐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仙子脚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齐某丙,绰号“**”,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仙子脚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齐某丁,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仙子脚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齐某戊,曾用名齐某某,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仙子脚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道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何某甲、齐某乙、齐某丙、齐某丁、齐某戊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上旬期间,被告人齐某甲、何某甲、齐某戊、齐某丁、齐某丙、齐某乙六人合伙先后在道县桥头镇磨枧村养猪场、神仙背村山里及坦口村山里开设赌场,召集人员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聚赌,每注抽水1OO元至500元不等,每天少则十几人多至四、五十人参与赌博,每天抽水获利约10000元至20000元左右不等,并雇请蒋某甲等人在路口站岗放风。赌场获利由六被告人均分。

另查明,被告人齐某戊于2020年5月29日主动到道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被告人齐某甲、何某甲于2020年6月24日主动到道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被告人齐某丙、齐某丁、齐某乙于2020年7月6日主动到道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被告人齐某甲、何某甲、齐某乙、齐某丙、齐某丁、齐某戊分别向道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3、证人蒋某甲、何某甲、齐某荣、齐某保、齐某云、吴某甲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齐某甲、何某甲、齐某戊、齐某丁、齐某丙、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齐某甲、何某甲、齐某戊、齐某丁、齐某丙、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何某甲、齐某戊、齐某丁、齐某丙、齐某乙为牟取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六名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均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齐某甲、何某甲、齐某戊、齐某丁、齐某丙、齐某乙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甲、何某甲、齐某戊、齐某丁、齐某丙、齐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齐某甲、何某甲、齐某戊、齐某丁、齐某丙、齐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文胜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齐某甲、何某甲、齐某戊、齐某丁、齐某丙、齐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齐某甲联系电话:1997******、何某甲联系电话:1862******、齐某戊联系电话:1521******、齐某丁联系电话:1879******、齐某丙联系电话:1397******、齐某乙联系电话:1380******

2、案卷材料1册、光碟4张;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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