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齐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认为开设赌场能挣钱,于是在道县**镇**村何某己家中设立了一个赌场。2020年4月4日、5日的晚上连续聚齐他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齐某甲、齐某乙从中抽头获利一万九千余元。2020年4月5日晚,道县公安局仙子脚派出所接到举报,当场将齐某甲、齐某乙等人抓获。
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退出赃款1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丙、何某甲能、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何某己、何某庚、何某辛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为牟取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均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746****(齐某甲),1357468****(齐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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