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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甲、齐某乙等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9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9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小区**室。因犯强奸(未遂)罪,2006年1月5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6********,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小区**号,无前科。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1*********,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小区**号楼**号,无前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河北省昌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2011年8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王某某、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高某乙、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王某某、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齐某丙先后向被告人齐某甲、王某某、齐某乙、高某乙、高某甲、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借款,后齐某丙与上述人员失去联系。追索债务过程中,被告人齐某甲、王某某、齐某乙、高某乙、高某甲、张某某等人相识,2019年8月31日高某乙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为向齐某丙父母及妻子郑某某追债,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王某某、高某乙、高某甲、张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轮换方式,以日夜跟随齐某丙妻子郑某某,在郑某某住所滞留、居住等手段,逼迫郑某某借钱还债并提供齐某丙联系方式,持续时间近一个月,严重影响了郑某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郑某某及其家人曾多次报警。期间齐某甲、张某某等人对郑某某有过殴打行为。为逼迫齐某丙父母还债,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张某某、齐某乙等人在齐某丙父母家讨债,因口角,王某某将茶几推翻。被告人程某某明知张某某采取非法手段讨债,积极跟随并以为张某某送饭等方式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光盘二张;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尹某某、齐某丁、田某某、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王某某、高某乙、高某甲、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王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程某某采取跟踪、非法侵入住宅、随意殴打他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破坏社会秩序,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莉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齐某甲、齐某乙、王某某、高某乙、高某甲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在家中被监视居住。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附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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