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齐某甲,曾用名齐某乙,绰号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93********,汉族,专科毕业,房产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号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齐某甲用自己的身份证明信息注册了一家名为“西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的虚假公司,并办理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后用办理好的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对公账户,最后将“西安**苗木花卉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手机卡等手续出售给罗某某(已判决),被告人齐某甲从中非法获利9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向他人出售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少荣
检察官助理:康敏妮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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