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41970********,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内丘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逮捕。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5日齐某甲儿子齐某乙因工死亡,其用人单位分三次将齐某乙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共计70万元转至齐某甲农业银行卡,齐某甲分三次将该70万赔偿款取出。2016年7月29日,齐某乙妻子郝某甲将齐某甲、郝某乙起诉至内丘县人民法院,要求齐某甲、郝某乙支付齐某乙工亡补助金35万元。2016年12月14日,内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齐某乙死亡赔偿金扣除丧葬费后由齐某甲、郝某乙、郝某甲、郝某丙平均分配,即每份155948.88元,并判处齐某甲、郝某乙给付儿媳郝某甲及孙女郝某丙因齐某乙工亡所享有的赔偿款项共计311897.76元,因该笔赔偿款由齐某甲实际占有,且齐某甲拒不将该笔赔偿金平均分配,造成郝某乙无执行能力,同时其本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后郝某甲、郝某丙申请法院执行,经法院采取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齐某甲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院执行卷宗、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甲、郝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江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齐某甲现羁押于内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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