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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20年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齐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路与**路交叉口处,因摆摊位琐事与李某甲发生口角互殴,被告人齐某甲将被害人李某甲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后于2020年2月27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乙、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李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6188****,保证人康某某,联系电话:1590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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