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齐某甲(曾用名:齐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开始,被告人齐某甲受雇到诸暨市**镇**医院**面**楼**单元*室被害人骆某某家照顾被害人骆某某的妻子马某某。期间,被告人齐某甲趁无人注意之际,先后两次从被害人骆伟忠家中窃得总价值28066.8元的金器及3480元现金。
1、2019年11月2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齐某甲趁无人注意之际从被害人骆某某家卧室床头柜中窃得现金人民币80元。
2、2019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齐某甲趁无人注意之际,从被害人骆某某家客厅电梯下的储物柜中窃得价值12391.8元重32.61克的足金手镯一只、价值15675元重41.25克的带吊坠金项链一条,及面值3400元的旧版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甲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骆某某2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票、收条、谅解书、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齐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方式:15067****** ;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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