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2日12时许,在行唐县**镇**路北头齐某甲的游戏厅内,齐某甲、齐某乙(在逃)、赵某某(已判)与打游戏的宇某某(在逃)等人发生矛盾,齐某乙持砍刀、赵某某持稿柄将宇某某等人追跑。后宇某某纠集郝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龙(另案处理)等持械返回,齐某甲、齐某乙、赵某某持砍刀、木棍在游戏厅门口等候,随后双方互殴,造成齐某乙、齐某甲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齐某乙损伤为轻伤一级,齐某甲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伙同齐某乙、赵某某持械与他人互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彦丽
附:
1.被告人齐某甲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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