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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道********,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齐某甲对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其妻子名下在山东龙口的一处房产要退房,但前提是要跟开发商结清购房尾款后,开发商才能退还全部购房款,并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陈德滨19.8万元人民币后,用于在澳门赌博和日常花销,至案发前已归还11.25万元。

2020年1月2日20时许,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齐某甲前来新河派出所了解其与被害人陈某某之前案件情况,被告人齐某甲自行到新河派出所后,民警对其进行了口头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陈述。

3、证人朱某某、齐某乙、齐某丙、袁某某、陈某乙、于某某等证言。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齐某甲具有自动投案的认定情形,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具有为赌博违法活动而诈骗的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形。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齐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三年六个月期间量刑,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永新

检察官助理:孙  超

2020年330

附:

1、被告人齐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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