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Z1259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被告人齐某甲的父亲齐某乙从塔某手中转包了**村东北的一片林地。2008年齐某乙又从谢某甲、谢某乙手中转包了另一片林地。2008年齐某乙对上述两片林地进行采伐后,就将上述将采伐迹地及剩余林地全部转交齐某甲管理。2011年被告人齐某甲办理了面积为26亩的林权证。2016年至2017年“十个全覆盖”期间,被告人齐某甲在上述林地内取土,用于“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涉案取土坑占林地面积达13.91亩(其中11.5亩在齐某甲26亩林权证范围内,其余2.41亩在齐某甲林地东西两侧的采伐迹地内)导致林地被严重破坏。经鉴定,被毁坏林地面积为13.91亩。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齐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涉案面积、严重程度告知书、执行案件造林通知书、齐某甲林权登记申请表档案、林权证、拉土垫路肩收据、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会议记录台账、林木采伐许可证、关于齐某甲取土地块与林权登记申请点位图比对说明、齐某甲取土林地(2014-2019)在谷歌地球上的航拍对比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GPS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林地内取土,造成13.91亩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齐某甲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宙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甲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件卷宗二册、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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