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齐梓雄,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6********,汉族,大学文化,**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员工,吉林省榆树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道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怀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通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1社,现住成都市**路**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31997********,汉族,大专文化,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四川省彭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村**组,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梓雄、杨怀林、张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梓雄系**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软件平台,齐梓雄被该公司派驻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地运维。2018年10月以来,齐梓雄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自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维护高级管理员的身份,窃取了该平台上的工商注册信息(信息内容包含:姓名、电话、公司名称、所在区域等),以每条0.3元-1元的价格或者以包月的形式出售给他人。经查,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齐梓雄将上述信息卖给被告人杨怀林约10万条,获利5.4万元;以包月的形式卖信息给李某某(另处)约1万条,获利0.47万元;此外,齐梓雄还向微信昵称“四川云南”“放纵、无悔”等人出售上述信息,获利9万余元。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杨怀林通过QQ以交换、购买或直接在网络上下载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54万余条,并将从被告人齐梓雄处获得的10万余条信息使用后再次用于出售。其中,2019年3月以来,杨怀林将上述从齐梓雄处购买到的10万余条信息中的2.2145万条以0.2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甲。杨怀林自己供述,通过倒卖从齐梓雄处购买到的信息一共获利0.5万余元,用于自己代理商标注册获利为0.4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因工作需要,在网上购买有关客户个人信息以联系业务,同时也将买到的信息再次倒卖赚取差价。其中,除上述从被告人杨怀林处购买的2.2145万条信息外,从2018年9月17日至11月8日,张某甲以730元的价格卖了3592条信息给杨怀林;同时张某甲又将从杨怀林处购买到的信息以638元的价格卖了2128条给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了600余条信息给张某乙;以600元的价格卖了1600余条信息给谷某某。张某甲供述总共购买了3万余条信息,卖了1万条左右,获利1万余元。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齐梓雄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明知公安机关系向其调查上述犯罪事实,齐梓雄未逃离,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杨怀林已退缴赃0.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已退缴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梓雄、杨怀林、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梓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怀林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梓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怀林、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齐梓雄、杨怀林、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梓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相应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怀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林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齐梓雄、杨怀林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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