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正昊受贿、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齐正昊(曾用名齐昊),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8********,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现住本市河东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北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正昊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3月29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同年4月29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天津市**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天津市**拆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地铁**号线**路站地块房屋和构筑物拆迁事宜,涉及产权单位天津**航空器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房屋租赁补偿,约定**公司房屋租赁户的补偿费用由**中心自行负责,**公司不参与清理租赁户。2012年5月,**公司房屋租赁户实际控制人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实际经营人孙某某,另案处理)与**中心签订《协议书》,确定征收总补偿款为人民币8868万元,由**企业负责包干清户工作。

2012年8月,被告人齐正昊担任**中心**并分管拆房部,负责本市河东区地铁**号线**路站拆迁清户相关工作,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企业实际经营人孙某某给予的房产一套(经估价,价值人民币84.5914万元)。

2011年4月,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委托**委、**中心负责地铁**号线**站三角地涉及的房屋和构筑物拆迁事宜。

2013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齐正昊利用其担任**中心副**,负责**中心拆房部及地铁项目**路地块公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本市**区**道**号房产的征收补偿上对天津**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实际经营人孙某某)予以关照。其间,孙某某为多获取征收补偿款,伪造天津市公有非住房租赁合同、虚增3227.79平方米“历史遗留建筑”,从而将征收补偿面积扩大为8611.94平方米。被告人齐正昊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未核实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按照时任**委**刘某某(另案处理)的指示直接进入评估程序、选择孙某某实际控制的评估公司开展评估工作。

2013年8月,**委、**中心、*乙公司签订《征收协议书》,按照8611.94平方米确定证载建筑补偿款和清退租赁户补偿费,并约定了装修补偿费等费用,协议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21277.462万元。因**集团质疑补偿款过高拒绝放款,孙某某遂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协议补偿款人民币21277.462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因虚增补偿面积3227.79平方米,导致国家多支付证载建筑补偿款人民币5099.9082万元,多支付清退租赁户补偿费人民币1874.02万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973.9282万元。

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经调查,于2018年8月16日将被告人齐正昊留置。留置期间,被告人齐正昊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齐正昊已退缴赃款人民币93.013765万元。孙某某退缴人民币5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孙某某、刘某某等九名证人的证言;

2、室内装修价格认证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3、指定管辖的通知、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工商资料、**委党组文件、劳动合同书、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拆迁委托协议、公建拆迁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公建拆迁流程、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征收协议书、记账凭证、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4、被告人齐正昊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正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齐正昊一人犯数罪,部分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学娇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齐正昊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补充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