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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真芳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齐真芳,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3********,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真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夜,被告人齐真芳到兰考县爪营乡四村,趁村民 熟睡之际,进入程某某院内,将程某某的一辆红色“骏龙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896.3元。

2.2020年1月30日夜,被告人齐真芳到兰考县爪营乡四村村民程某某家中,趁程某某熟睡之际,进入院内,将程某某的一辆红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3343.9元。

3.2020年3月15日夜,被告人齐真芳到兰考县爪营乡一村村民李某某家门口,将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小刀”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565元。

案发后,上述三辆电动三轮车均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失主。被告人齐真芳于2020年3月16日在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害登记表、被盗车辆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证言证实齐真芳将被盗电动三轮车放置地方的事实;3.被害人程某某、程某某、李某某陈述证实电动车在家被盗的事实;4.被告人齐真芳供述证实三次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5.鉴定意见: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价值;6.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真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真芳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累犯、认罪认罚、被盗车辆被追回发还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齐真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齐真芳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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