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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立丰、江门市某某石业有限公司非法采矿)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单位江门市**石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鹤山市**镇**村委会**山,法定代表人齐立丰,组织机构代码31493239-6。

被告人齐立丰,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系江门市**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宫**号,现住江门市新会区**园景**街**座**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立丰、被告单位江门市**石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告单位代表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单位代表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15日至同年2月15日、2019年3月29日至同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月1日至同月15日、2019年3月16日至同月29日、2019年5月30日至同年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齐立丰与其兄弟齐某甲(另案处理)、齐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接手经营位于鹤山市**镇**村的**石场。该石场经营范围为建筑用花岗岩开采。接手后,由齐某甲主管石场的全面工作,齐立丰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参与石场的经营管理,后齐某甲等人长期在**石场持有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采矿区范围以外非法开采花岗岩矿石。2014年9月16日,**石场注册登记成为被告单位江门市**石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用花岗石开采,公司由齐立丰担任法定代表人。齐某甲继续在公司负责全面工作,齐立丰协助齐某甲管理公司。公司成立后,继续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采矿区范围开采花岗岩矿石。

经鉴定,被告人齐立丰等人于2013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8日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的矿石量为197.78万立方米,销赃得款人民币(下同)115912768.66元。江门市云丰**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的矿石量为72.04万立方米,销赃得款39323499.82元。

2018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齐立丰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相关的书证材料; 

3.证人何某某、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单位代表人、被告人齐立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门市**石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齐立丰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婉珍

2019年6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齐立丰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十四册;

3.被告单位江门市**石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齐立丰的违法所得,建议依法予以追缴。

4.扣押被告单位江门市**石业有限公司电脑主机、硬盘等财物,扣押被告人齐立丰手机两台,均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建议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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