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注册成立天津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公司名义组织团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齐贺先后担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部**、**,期间其积极组织团队,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口头介绍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引诱公众投资,并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个人出借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审计,被告人齐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投资人16人,投资金额人民币228万元,损失金额人民币971078.9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2580.15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齐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82580元上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出借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收款确认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涉案资金缴存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齐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齐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光
附:
1、被告人齐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61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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