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龙世兵,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县**乡**村**号。2012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世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龙世兵于2020年9月12日15时许,在本市海珠区后滘西大街四十四巷六号楼下,乘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谢某某的宇宝动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79.17元)。经司法鉴定,认定检材视频中目标人与样本中龙世兵是同一人。
(二)被告人龙世兵于2020年9月20日15时许,在本市海珠区龙潭万年东三横街八号(新佳利服饰一楼楼梯口),乘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邹某某的康能牌电动自行车电池一个、盗得被害人胡某某的振众力牌电动自行车(不含电池)一辆(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539.11元)。经司法鉴定,认定检材视频中目标人与样本中龙世兵是同一人。
(三)被告人龙世兵于2020年9月23日14时许,在本市海珠区土华创意园华洲路293-1蔓潮服饰门前,乘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江某某的振众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1.25元)。
被告人龙世兵共实施盗窃三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549.53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龙世兵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龙世兵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世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世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世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世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世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世兵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川
检察官助理 薛静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龙世兵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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