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龙九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6********,彝族,小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楼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巷**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1********,回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路**号**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九菲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听取辩护人意见。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期间,吴某某经被告人龙九菲介绍,龙某某为担保人,吴某某向敖某甲(在逃)借款100万元钱,实际到账94万元,按月支付利。到2016年六七月份,吴某某不能如期偿还利息,2016年11月8日,龙九菲喊敖某甲等人到**骨科医院讨债未果,于次日下午,敖某甲、龙九菲安排被告人锁某某、庄某某、袁某某(在逃)和高某某(已作不起诉)等人,以恐吓、跟踪、看守、同吃、同住的方式限制吴某某的人身自由在昭通市昭阳区**路*号附*号昭阳**医院4日,经报案后民警进行处置。
2、2015年10月到2016年3月,龙某某总共向龙九菲借款364万元,利息五六分,因不能按时还债,龙九菲等人进行多次滋事讨债,其中2016年7月4日下午,龙九菲与敖某甲、敖某乙(已作不起诉)、庄某某等人向龙某某讨债,敖某甲、龙九菲、敖某乙、锁某某、庄某某、袁某某等人以尾随、滋扰、看守等形式将龙某某限制在昭通市昭阳区**路*号附*号昭阳**医院,至2016年7月5日中午12时许,锁某某、庄某某以同吃同住方式限制人身在昭通市昭阳昭通**道**花园**幢**单元**室龙某某住处3日;后又将龙某某带至昭通市昭阳区**路*号附*号昭阳**医院一天,再转至昭通市昭阳区**庄小区**街**号**公寓**夜,龙某某同意用房产抵押债务后得以离开。
3、2016年8月,龙九菲、敖某乙等人到龙某某在昭阳区**古镇的**旗舰店和昭阳区***区****公司分别以拉横幅、闹事、辱骂等方式向龙某某讨要债务,要求龙某某将**公司养猪场、****厂抵押给龙九菲还债,龙某某被迫于8月25日与龙九菲签定合同,将**养猪场租让给龙九菲,龙九菲非法取得经营权。
期间,龙九菲、敖某乙等人多次到**镇**村**养猪场堵场闹事,于2016年10月13日,**派出所出警处理,双方分别起诉于昭阳区法院,后法院判决龙九菲和龙某某所签订的养猪场转让协议无效,按民间借贷判决龙某某履行364万元的赔偿义务,以利率2%计算。
11月9日,昭阳区人民法院到**生猪养猪场强制执行生效判决,龙九菲邀约董某某、安排敖某乙等人到**生猪养猪场闹事,阻碍执行,昭阳区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进行司法拘留。
4、2018年3月12日,安某某和龙某某送其朋友张某某到昭通市鲁甸县**局参加学生营养餐招投标工作,安某某、龙某某、张某某等人到鲁甸县**餐馆吃午饭的过程中,龙九菲、敖某乙等人找龙某某讨债,在讨债过程中龙某某因心脏病发作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张某某的招投标资料被龙九菲带去的人撕毁,鲁甸县公安局文屏派出所将该案受理为财物损失进行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判决书、凭证材料等物证书证,2.安某某等证人证实,3.被害人龙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龙九菲等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九菲、锁某某、庄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怀明
检察官助理:李艳婷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39张,U盘1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分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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