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龙井勇(曾用名土金),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0********,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路**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房,因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井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龙井勇在镇远县城内张贴贷款小广告,2019年4月14日,被害人左某某在镇远县林业局停车场外墙上看到贷款广告后就联系龙井勇,龙井勇自称是诚信借贷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他办理贷款。2019年4月15日,左某某就把办理贷款需要的材料和2000元的贷款保证金在镇远县医院门口拿了给龙井勇,之后龙井勇又以需要做材料和手续费为由让左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4月19日通过微信转了300元、2000元给龙井勇,2019年4月23日,左某某联系不上龙井勇发现自己被骗,左某某被骗4300元;
2019年3月25日,被害人田某某在镇远县舞阳镇福家乐超市门口的广告栏上看见贷款广告,就联系龙井勇,龙井勇自称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有渠道可以保证把贷款办理下来。2019年3月25日15时许,田某某在镇远县政务中心门口拿了2000元的贷款保证金给龙井勇,其中1600元通过扫微信付款码给龙井勇,400元现金给龙井勇。2019年3月27日,龙井勇又说做银行流水需要350元,于是田某某就用微信给龙井勇转了350元,2019年4月11日,龙井勇又说还需要750元的手续费,于是田某某就用微信给龙井勇转了750元,2019年4月23日,田某某到镇远县西门街信用联社咨询贷款业务时才发现被骗,田某某被骗3100元。
2019年4月中旬,刘某某在镇远县城牌坊路边看到张贴的有办理贷款的广告,刘某某就打了贷款广告上的电话(1518567****)给龙井勇咨询贷款的事情,龙井勇说自己是贷款公司的,姓“陈”,老家是施秉县“山口的”,表示可以顺利把贷款办下来。刘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通过施秉县城城关镇营业所转了650元的材料费至龙井勇62179971300********的邮政卡账号。一星期后,刘某某多次打电话给龙井勇问贷款的事情,龙井勇以各种理由敷衍。2019年9月份左右,刘某某继续给打电话给龙井勇但联系不上,刘某某被骗了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左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井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井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张贴贷款小广告发布虚假贷款信息,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骗取了三名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井勇已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井勇于2015年6月15日犯盗窃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龙井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龙井勇现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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