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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仙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25号

被告人龙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00107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栋**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龙仙在本市九龙坡区每美家华龙城E区停车场铁门处,以17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余某某贩卖一包净重0.1克的疑似毒品冰毒和一颗净重0.1克的疑似毒品麻古后被当场抓获。民警从余某某处查获上述毒品,另从龙仙身上查获其联系毒品交易所使用的苹果手机一部,并予以依法扣押。经鉴定,从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龙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仙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

6.其它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仙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龙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红群

 检察官助理:贺海健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龙仙现被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一证通一份;

3.案卷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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