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龙伟,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1********,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乡**村**组。因盗窃,于2010年6月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龙伟行至凤凰县**镇**坡**客栈处,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湘******的红色女式两轮摩托车停在客栈门口,且摩托车点火开关处有摩托车钥匙没有拔下。见状,龙伟便上前用该车钥匙点火发动摩托车,并驾驶该摩托车沿**国道行驶往吉首市。同日,被告人龙伟驾驶该摩托车在吉首市内发生交通事故,并被吉首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其盗得摩托车被依法扣押。
2020年8月21日,经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00元(陆仟伍佰圆整)。
2020年8月25日,凤凰县公安局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龙伟被吉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文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伟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以凤价认字(2020)67号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指认笔录;6.其它证据:到案经过、被盗摩托车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石威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换押证壹份。
6.起诉书壹拾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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