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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健红盗窃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龙健红,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8********,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纳雍县******;曾因多次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9日被贵阳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7月13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10月20日被贵阳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12月19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5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健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健红与“李**”从贵阳市**区打车至龙里县**社区**组,二人窜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被告人龙健红携带刀具进入被害人家卧室盗得一部红色苹果XR手机及2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经龙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2.书证:被告人龙健红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盗手机购买发票;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健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足迹鉴定书、龙里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及辨认照片、现场提取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健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王家婷

2020年5月9

附:

1.被告人龙健红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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