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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光勇盗窃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Z778号

被告人龙光勇,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光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值班律师:王涛,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龙光勇在本市武侯区金花镇金航街口,通过用其他汽车钥匙“透锁”方式,将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333元的银灰色长安面包汽车(车牌为川A****)盗走,并无证驾驶被盗车辆至本市双流区龙桥小区。

2020年9月21日15时许,民警在本市新都区福中路56号将龙光勇挡获,并起获被盗长安面包车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价值认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光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光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光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龙光勇盗窃数额较大,累犯,认罪认罚,坦白,无证驾驶机动车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龙光勇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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