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龙再林,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31981********,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8组。2007年因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2011年12月14日因吸毒被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5年12月19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5日因吸毒被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并被送往东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再林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再林分别于2014年、2016年在本市樟木头镇两次实施入室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9月7日21时18分,龙再林在被害人张某某(男,42岁,四川南充人)位于本市樟木头镇柏地社区柏兴二路5巷3号303房住所内盗窃一部手机(被害人自报价500元)和现金35500元,盗窃财物价值合计36000元。
(二)2016年10月15日19时许,龙再林伙同“苗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樟木头镇,通过室外下水管爬上位于金河社区金河路39号202号房,“苗某某”用老虎钳剪开防盗网后,二人进入该房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男,33岁,广东云浮人)一个金戒指(价值1300元)、一对金耳环(价值1000元)、现金14000元、两张银行卡、两张身份证,盗窃财物价值合计163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龙再林于2014年、2016年两次实施入室盗窃,盗窃财物总金额52300元人民币。破案后,涉案财物均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再林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奇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龙再林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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