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凤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底至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龙凤超在凤凰县**对面一工地内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龙凤超行至凤凰县**对面的工地,用老虎钳将工地一栋房屋电箱里的一根短电线及一根长电线盗走,随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店。
2、几天后,被告人龙凤超再次来到凤凰县**对面的工地,利用同样的方式将工地电箱里的电线盗走,随后以1000元价格卖到**废品回收店。
3、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龙凤超再次行至凤凰县**对面工地,在—栋房屋旁边的四方井内,利用老虎钳将里面的一个电线剪断盗走,随后以600元的价格卖到凤凰县**废品回收店。
2020年3月20日,经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衡电牌5*10mm铜芯电缆190米价值人民币5130元;被盗的衡电牌4*5mm铜芯电缆20米价值人民币97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龙凤超在其叔叔规劝下主动到凤凰县公安局沱江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龙某某、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凤超供述和辩解;5、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6、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凤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凤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凤超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凤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能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龙凤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凤超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员:石丽
(院印)
附:
1.被告人龙凤超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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