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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凤超盗窃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龙凤超,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7********,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组。2018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凤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底至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龙凤超在凤凰县**对面一工地内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龙凤超行至凤凰县**对面的工地,用老虎钳将工地一栋房屋电箱里的一根短电线及一根长电线盗走,随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店。

2、几天后,被告人龙凤超再次来到凤凰县**对面的工地,利用同样的方式将工地电箱里的电线盗走,随后以1000元价格卖到**废品回收店。

3、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龙凤超再次行至凤凰县**对面工地,在—栋房屋旁边的四方井内,利用老虎钳将里面的一个电线剪断盗走,随后以600元的价格卖到凤凰县**废品回收店。

2020年3月20日,经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衡电牌5*10mm铜芯电缆190米价值人民币5130元;被盗的衡电牌4*5mm铜芯电缆20米价值人民币97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龙凤超在其叔叔规劝下主动到凤凰县公安局沱江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龙某某、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凤超供述和辩解;5、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6、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凤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凤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凤超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凤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能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龙凤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凤超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丽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龙凤超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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