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龙华,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龙华在鹤山市**镇多次盗窃电动车,价值合共人民币(下同)2590元。具体分述如下:
1、10月10日21时许,龙华来到**镇**小区**楼下,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V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040元)盗走。
2、10月11日3时许,龙华再次来到**小区的**梯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650元)盗走。
3、10月15日5时许,龙华来到**镇**村委会**家具厂,分三次先后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厂停车棚的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上的**牌电池价值200元)、被害人潘某某的**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上的超威牌电池价值300元)以及被害人王某乙的**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400元)盗走。
2019年10月17日,龙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
2.相关书证材料;
3.证人王某甲、侯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梁某某、苏某某、潘某某、谭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龙华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玲
2020年2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龙华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监控视频、手机提取内容光盘共五张,随案移送;扣押的十字螺丝刀一把、小剪刀一把、口罩一个(暂扣于鹤山市公安局),建议依法处理;扣押被告人龙华的电动车一辆(暂扣于鹤山市公安局),建议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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