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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华福、张世海等三人制造毒品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龙华福,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镇**社区**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被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原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撤销原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世海,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镇**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原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之前的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粟辉,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村**组。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华福、张世海、粟辉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张世海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与他人共同出资购得麻黄素后,通过被告人龙华福邀约被告人粟辉参与制造毒品。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龙华福驾驶川A*****小轿车搭载被告人粟辉来到重庆市江北区**镇一工地与被告人张世海见面,后三人就制毒原料麻黄素及制毒地点进行确认,张世海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6000元给龙华福用于购买制毒工具、辅料。2020年3月18日凌晨4时许,龙华福购得制毒工具、辅料并再次驾车搭载粟辉来到重庆与张世海见面,后三人共同将制造毒品所需材料搬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洞口村16组一土房内,完成制毒第一道工序“放烟”并提炼分离出毒品混合物,后加入强酸进行制毒第二道工序“结晶”。次日,因毒品混合物仍未结晶,三人将之转移至张世海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镇**小区**幢**的租赁房内。

2020年3月19日,民警将被告人龙华福、张世海、粟辉抓获,从江北区**镇**小区**幢**房屋内查获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605.61克、液体状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369.19克及相关制毒工具一批;后,民警在粟辉的带领下,从渝北区龙兴镇洞口村16组的制毒现场查获制毒工具及废弃辅料一批。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8.8%、51.3%。

被告人张世海、粟辉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的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涂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华福、张世海、粟辉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DNA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扣押、提取、毒品称量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手机电子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华福、张世海、粟辉制造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974.8克,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世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张世海、粟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龙华福、张世海、粟辉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武强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龙华福、张世海、粟辉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附散页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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