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龙厚全,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4********,汉族,小学,无业,住遂宁市蓬溪县**镇**村**组**号。因吸毒,2020年6月1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17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28日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17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厚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龙厚全趁绵阳市涪城区**乡**村**组**号的李某某(女,48岁,本案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院内,在李某某家卧室床上盗得内装人民币20元的红包14个。从床下盒子内盗得老式10元面值的人民币2张, 数张1角面值人民币,价值人民币23.06元的中华民国八十九年版100元面值的台币一张。从床头柜上盗得一根金色饰品。因李某某回家,被告人龙厚全被迫翻墙逃离现场。后被村民挡获,并追回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抓获、指认现场等录像;
6.被告人龙厚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厚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厚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厚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厚全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敏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龙厚全现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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