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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啟英诈骗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龙啟英,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1********,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10月1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5月21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在贵州市女子监狱,5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啟英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8月16日至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龙啟英在湖南省双峰县与已婚的李某某认识,两人之间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龙啟英怀孕。2008年初,龙啟英在贵州老家待产期间流产,龙啟英并未告诉李某某,并欺骗李某某生育了一个女儿,李某某取名为“龙佳鸿”。后龙啟英回到双峰县,并继续与李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龙啟英要李某某离婚,李某某未离婚。2012年,龙啟英回贵州老家,与龙某甲结婚,并生育一子。龙啟英将其与龙某甲生育的儿子带至双峰县,欺骗李某某,称系其与李某某生育的儿子,李某某取名为“龙佳涛”。

2015年,龙啟英因为赌博欠下大量赌债,遂想从李某某处骗钱来还赌债。龙啟英捏造龙佳鸿、龙佳涛上学、生病、受伤需要各项费用的事实,多次向李某某索要费用。2016年,龙啟英谎称自己患癌症需要治病,向李某某讨要治疗费,龙啟英还冒充其妹妹龙某乙与李某某联系,称龙啟英已过世,向李某某讨要丧葬费。2015年10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李某某在受骗的情况下,共计向龙啟英转账583960.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短信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啟英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啟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齐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龙啟英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移动硬盘1个、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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