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龙国树,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1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国树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龙某某与被告人龙国树因口角在龙国树家门前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龙某某被龙国树揪着手膀子摔翻在地,导致龙某某后背和后脑着地受伤,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国树与龙某某抓打致龙某某摔倒致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航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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