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龙天成(曾用名龙阶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82********,哈尼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镇**村委会**村,住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镇**村委会**村。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27日、2007年3月13日被峨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日被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5月22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天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22日晚至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龙天成翻墙进入峨山县甸中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盗窃了该办公大楼11间办公室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玉溪烟(软)12条、玉溪烟(软和谐)1条、玉溪烟(软初心)1条、红塔山烟(软恭贺新禧)5包、散装玉溪烟(软)7包、新被套1个、雨伞1把。被盗香烟的价格评估为人民币3616元。
2.2019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龙天成翻墙进入峨山县双江街道九龙饭店内,将摆放在收银台的玉溪烟(软)1条、红塔山烟(硬经典100)5条盗走。被盗香烟的价格评估为人民币730元。
3.2019年1月15日晚至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龙天成翻墙进入峨山县甸中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盗窃了该办公大楼9间办公室内的玉溪烟(软)5包、红塔山烟(软恭贺新禧)5包、红塔山烟(硬经典100)9包、衣服1件、剃须刀1个、现金人民币70元。被盗香烟的价格评估为人民币280元。
被告人龙天成于2019年3月5日被红河县公安局浪堤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袖套一只;2.书证:刑事判决书、户口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天成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天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天成盗窃公私财物,盗窃数额达人民币5896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天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天成虽无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天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龙天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 芊
检察官助理:李依喆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龙天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移送案件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附于检察卷内。
4移送鉴定人名单一份。
5.移送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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