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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子锁盗窃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龙子锁,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61********,苗族,初级中学教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吉首市**房。无职业。非××代表、政协委员。因犯盗窃罪,2010年7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30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子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子锁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2时,被告人龙子锁窜到吉首市**村**街**号龙某乙家前,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其家中,盗窃了其长虹牌彩色电视机一台,鸡蛋30个,并变卖给他人获取了400元。

2020年6月18日17时,被告人龙子锁在吉首市光明小学一带被吉首市公安局干警抓获。被告人龙子锁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龙某乙陈述。

3、被告人龙子锁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龙子锁指认盗窃现场的摄影照片。

5、证实被告人龙子锁进行盗窃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子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子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室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子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子锁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百刚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龙子锁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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