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龙家勇,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0********,彝族,文盲,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现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2016年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家勇盗窃案,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龙家勇与“小宋”(在逃)经预谋,在贵阳市南明区**路**号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银色贵A****8面包车内一台重庆吉本发电机、两个电锤和一桶92号汽油盗走。2020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村**组**号出租屋搜查到被盗的一台发电机、两台电锤和一桶汽油后予以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2020年5月21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贵州省大方县鼎新乡**村**组被告人龙家勇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重庆吉本汽油发电机、LN15011214电锤和92号汽油共计价值人民币2675.8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材料、三面照、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贵兴五金工具批发销清单、湘贵王金机电批发单、案件侦办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龙家勇供述;
5.侦查笔录:搜查、扣押、辨认、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家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家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7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家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家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家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家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修钢
检察官助理 王 卫
2020年9月4日
附件:一、被告人龙家勇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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