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9〕2256号
被告人龙开虹,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2********,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其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开虹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龙开虹步行至凯里市凯丰一路市人民法院门口时,看到被害人余某某睡在路边未醒,且身旁放有一部手机,龙开虹则走近被害人将手机盗走,次日中午其将手机销赃得款400元,被其挥霍一空。余某某被盗的OPPO牌A9手机,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111元。数额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开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开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开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旭东、朱凯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龙开虹现羁押于雷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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