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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志洪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龙志洪,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67********,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2008年2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l0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志洪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龙志洪在广州市越秀区**街**号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从其挂包内缴获米白色块状物1小包(净重9.93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2019年10月25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龙志洪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的住所内缴获白色块状物1小包(净重0.31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缴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龙志洪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志洪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志洪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再犯非法持有毒品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志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琦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龙志洪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4张;

3.缴获的毒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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