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公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龙战伟,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76********,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街道**委**组**号,捕前租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期。2000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战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龙战伟至威海市文登区金色年华小区二期20号楼,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家中首饰14件、第四版人民币22元、1美元以及10图格里克。经鉴定,被盗部分首饰共价值人民币912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第四版人民币22元、1美元以及10图格里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龙战伟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荣范
2019年2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龙战伟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4页,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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