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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文进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龙文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2018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文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龙文进在贵阳市南明区**小区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小区5栋2单元门口的一辆价值4125元人民币的乖乖兔牌电瓶车推至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大昌隆加油站后面一人行道处停放。

2.2020年4月15日4时许,被告人龙文进在贵阳市南明区**小区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小区5栋2单元楼下的一辆河好牌电瓶车内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565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6日,龙文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电瓶及电瓶车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搜查证、人员详细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文进的供述;

5.犯罪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文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文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文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龙文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龙文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文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姜小强

2020年7月28日 

附:一、被告人龙文进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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