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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新民盗窃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龙新民,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95********,汉族,半文盲,无职业,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镇**村**组。2014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5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8000元;2017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2019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新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龙新民因无收入来源,到福鼎市桐城街道**路**号侧门,翻过院子铁围栏,从院内木亭处爬上二楼阳台进入室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二楼卧室的手提包内现金,及放在三楼卧室的手提包内现金,共计人民币300余元盗走,其将盗窃所得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020年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龙新民在福鼎市桐城街道**别墅区**号**室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龙新民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龙新民供述和辩解;

4.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新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新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新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新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龙新民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龙新民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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