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龙昌焜(曾用名龙昌燃),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2********,苗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住锦屏县**镇**村**组**号,无业。2016年4月13日因犯诈骗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8年3月12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5日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昌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龙昌焜独自一人到黎平县德凤镇贡援坡“**”足浴店洗脚消费,在洗脚的过程中,龙昌焜因网上欠款急需偿还,便对“**”足浴店老板娘吴某甲谎称自己朋友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借钱周转,并承诺当日返还,吴某甲遂通过自己微信和银行卡分三次转账共6100元钱给龙昌焜,当日,龙昌焜谎称已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归还借款,被害人吴某甲发现未收到还款后对其进行逼问催讨,龙昌焜拒绝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2.证言证言:证人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龙昌焜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昌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龙昌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昌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兆远
检察官助理 石娟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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