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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明三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龙明三,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锦屏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贵州省锦屏县**镇**村**组。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明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龙明三来到被害人杨某乙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的租住处,趁无人之际,盗走放置于房间内的台式电脑一部、沐浴洗护三件套一组,随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在涵江区国欢镇新涵大街莆田监狱门口路段抓获被告人龙明三,涉案沐浴洗护三件套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沐浴洗护三件套一组。

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明三供述和辩解;

6.勘验、指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明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明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明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明三另有数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明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丽丽

2020年9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龙明三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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