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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明宇盗窃案)_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龙明宇,曾用名龙俊宇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85********,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贵州省剑河县**街道**小区**栋**单元**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7年413,因犯盗窃罪被黎平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7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被剑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明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龙明宇从家中携带背包、断线钳、美工刀等工具来到剑河县**岸******下,用断线钳将连接******景观射灯的两根电缆线剪断,并在现场剥皮将电缆铜芯装进背包,随即离开现场。当被告人龙明宇行至剑河县****附近时,被巡逻民警盘问,龙明宇如实供述其盗窃电缆线事实。经测量,被盗窃的两根电缆线共长58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背包、断线钳、美工刀等物证(附照片);2.人口信息、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明宇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明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明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明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明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明宇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后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明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先菊

                                               检察官助理颜金燕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龙明宇现羁押于剑河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10份,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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