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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春波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71号

被告人龙春波,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51980********,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6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春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龙春波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村红门楼北二巷,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证人陈某某贩卖毒品1小包(共净重0.52克)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龙春波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春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春波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春波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龙春波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龙春波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龙春波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2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手机1台、毒资1000元人民币,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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