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龙杰,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8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田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家威,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卫湖南省双牌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杰、杨家威涉嫌抢劫罪,于 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杰、杨家威是朋友,被害人高某某认识龙杰的女朋友郑某某。2017年4月18日凌晨,龙杰因怀疑被害人高某某介入其家事,就让郑某某带龙杰、杨家威到高某某临时租住的本市东坑镇新门楼东兴路132号圆梦旅店201房。龙杰、杨家威持棒球棒到201房,威胁高某某进行赔偿,并殴打高,将高身上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为1087.20元)抢走,后将高手机微信里的6500元现金转走并提现。高某某被抢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在本市寮步镇凫山步行街恒盛公寓将龙杰、杨家威抓获,在龙杰租住的本市寮步镇恒盛公寓202房、588房缴获被抢的OPPO牌手机和一根棒球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物证被抢的手机等,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龙杰、杨家威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杰、杨家威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7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龙杰、杨家威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
3、卷宗内附光盘,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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