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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杰、陆宸毅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龙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宸毅,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4********,汉族,职高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杰、陆宸毅、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龙杰在武胜县沿口镇城南将约0.3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

2.2019年11月20日下午,胡某某让邓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龙杰在龙杰处购买200元的毒品,随后被告人龙杰将约0.3克冰毒放在沿口镇一条马路边,后由邓某某取得毒品并和胡某某一起吸食;赵某某电话联系胡某某让他帮其购买冰毒,胡某某又联系被告人龙杰购买450元的毒品,龙杰在武胜县沿口镇文武路46号电力小区将5颗麻古和约0.3克冰毒交给胡某某,胡某某将两次购买毒品的钱共650元转账给了邓某某。

3.2019年11月22日15时左右,胡某某联系被告人龙杰想购买毒品,被告人龙杰将放毒品的位置告知胡某某,胡某某在武胜县沿口镇石桥路39号巷道内的水管里取得一颗麻古和约0.5克冰毒,之后支付给龙杰350元。

4.2019年11月23日18时左右,被告人龙杰在武胜县沿口镇文武路46号电力小区内将2颗麻古和约0.5克冰毒以400元贩卖给胡某某。

5.2019年11月27日12时左右,祝某某叫胡某某帮其购买500元冰毒,胡某某联系被告人龙杰购买毒品,被告人龙杰在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南路原翠屏仙都茶楼前路口处将500元的冰毒贩卖给胡某某,胡某某通过微信转了500元给龙杰,胡某某取得毒品后,将冰毒送至武胜县飞龙镇龙飞宴酒店交给祝某某。

6.2019年11月26日22时左右,谭某某让被告人李刚帮她购买500元的毒品,谭某某告诉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后可以从中分些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并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520元,被告人李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陆宸毅购买500元的毒品,并支付给陆宸毅500元,陆宸毅收到钱后,又联系被告人龙杰购买毒品,转账170元给龙杰,被告人龙杰将约0.3克冰毒和小半颗麻古放在武胜县沿口镇文武路46号电力小区12栋楼下门市外角落,后被告人陆宸毅和李某某一起从协亨酒店到电力小区取得毒品,二人返回协亨酒店,被告人李某某从购得的毒品中分出一小部分给被告人陆宸毅吸食,被告人李某某回家后又分出一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再将剩余毒品分成两小包交给谭某某。

7.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龙杰在武胜县沿口镇文武路46号电力小区内将约0.3克冰毒和小半颗麻古以170元的价格贩卖给陆宸毅。

8.2019年11月27日13时,谭某某叫被告人李某某帮忙购买200元的毒品,并由“刀某某”支付220元钱给被告人李某某,多的20元用于车费,随后被告人李某某支付给陆宸毅200元,让其帮忙购买200元的冰毒,陆宸毅答应后支付170元给龙杰,龙杰将约0.3克冰毒和小半颗麻古放在武胜县旧县乡旧县小学附近的一棵树下,并将位置告知陆宸毅,陆宸毅又将该位置告知李某某,李某某在该处取得毒品,后将取得的毒品交给了谭某某。

9.2019年11月27日15时左右,唐某某(身份不明,未到案,另案处理)支付给陆宸毅290元,让其帮忙购买毒品,陆宸毅收钱后联系的龙杰购买毒品并支付给龙杰260元,龙杰将冰毒放在武胜县沿口镇文武路46号电力小区12栋楼下的角落处,后陆宸毅在该处取得毒品,陆宸毅购得毒品后,又从中分出一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再将剩余的毒品在武胜县沿口镇兴隆街93号楼下交给唐某某。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龙杰、陆宸毅、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杰、陆宸毅、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杰、陆宸毅、李某某非法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杰、陆宸毅、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杰、陆宸毅、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杰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宸毅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杰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陆宸毅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李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爱平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杰现羁押于岳池看守所,被告人陆宸毅、李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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