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龙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4日晚,被告人龙某驾驶湘******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本县**镇**社区往**社区方向行驶。19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村**组路段时,因其观察不力,与在道路右侧的行人刘某乙相撞,造成刘某乙当场死亡、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龙某自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民警书写的归案经过、收条、通话记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刘某乙的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9)湘07民终2619号民事判决书、龙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常杏德司鉴所[2019]尸检字第11号尸表检验意见书、常德司鉴中心[2019]交鉴字第3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润霞
检察官助理:邓威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联系电话:18673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