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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任某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任某某,男性,1993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任某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明知被告人龙某某饮酒的情形下,仍然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贵A****2的小型轿车供龙某某驾驶,龙某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尚礼路与水东路交叉口200米路段时,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某某又与王某某驾驶的贵A****8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两车受损,被害人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龙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周某某随后被120救护车送往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后于2020年05月25日04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5月25日0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投案,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龙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抽血待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认定,龙某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龙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任某某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涉案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龙某某、任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车辆行车记录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明知龙某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车辆供龙某某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与龙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龙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道义

                                               检察官助理 冷远鑫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龙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30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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