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68********,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号。曾因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南县**镇**社**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明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镇**村**房**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9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兰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过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兰某某、何某某开车来到本市坪山区坑梓秀新社区坪山大道***工业区旁的*****工地踩点。当天20时许,被告人明某某称可以带上黄某某一起作案,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兰某某、黄某某等人乘坐周某某的车来到坪山区该*****工地,被告人龙某某携带工具进入该工地盗得工地打桩机的电缆线约长147米,再将电缆线拖到旁边草地,和黄某某、兰某某一起用戒刀将电缆线的塑料剥去,然后将电缆线内的铜线搬至路边,再由周某某将电缆拉回明某某的回收站,后被被告人明某某以3450元收购,龙某某、兰某某、黄某某各分得1000元,周某某分得45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907元。
2019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兰某某、何某某乘坐被告人周某某的车来到东莞市清溪镇**学校工地,龙某某、兰某某、何某某等人在工地盗得电缆线后,再由周某某开车将电缆拉到被告人明某某的回收站销赃,后被被告人明某某以8000元收购,龙某某分得4500元,兰某某与何某某各分得1600元,周某某分得5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424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龙某某在东莞市凤岗镇**花园小区一出租屋内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兰某某在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楼旁一公寓内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东莞市凤岗镇塘官井头南门村育才路路边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湖北省枣阳市南城新华路***网吧内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龙岗区爱联路附近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明某某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栋*楼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小汽车、铜线等;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兰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光碟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兰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明某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附:
1.被告人龙某某、兰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明某某等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有关涉案款物(小汽车一辆、电缆一批)随案移送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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