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公诉刑诉〔2019〕244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9日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案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西充县人,住西充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8年12月11日经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8月24日止;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在仪陇县马鞍镇小南海酒店一客房内,以因其之前帮助邬某某不被羁押一事而受到刑事处罚为借口,并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吴某某违法行为等事由相要挟,向被害人吴某某和邬某某强行索要钱财。邬某某、吴某某两人迫于威胁,当场用微信向刘某某转帐3000元钱,吴某某次日下午在仪陇县马鞍镇转盘处又被迫给付刘某某、龙某某8万元现金。此后,龙某某、刘某某又多次以上述事由向邬某某、吴某某强行索要20万元。同年6月3日,二被告人到仪陇县马鞍镇向吴某某拿钱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贵伟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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