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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吴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15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9********,侗族,初中文化,职工,住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被告人龙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2********,侗族,初中文化,职工,住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1********,侗族,初中文化,职工,住贵州省榕江县**乡**村。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9********,侗族,初中文化,职工,住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1********,侗族,初中文化,职工,住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丙、杨某乙在昆山市**镇**路某烤鱼店夜宵,微信邀约谢某某(女)被拒绝。饭后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到**南路**号某烧烤店,找到正与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安某某夜宵的谢俊红,后与被害人孙某甲发生争执引发双方互殴。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因吃亏,遂通过电话、微信纠集被告人吴某某、杨某丙、杨某乙赶来,与四名被害人互殴,造成双方6人受伤。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吴某某、杨某丙、杨某乙均持酒瓶打砸对方人员。

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杨某丙肢体损伤,龙某某头皮损伤,杨某甲头面部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被害人孙某乙头皮损伤,安某某头皮损伤,孙某丙耳廓及肢体皮肤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杨某丙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丙、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吴某某、杨某丙、杨某乙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致六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丙、杨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杨某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丙、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忠义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

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榕江县**乡**村**号;

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

被告人杨某丙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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